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有序、高效地处置各类突发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湖南省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邵阳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新宁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新宁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按照属地原则,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须由相应的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现场应急救援以事发地政府为主,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发挥企业的自救和互救作用。
(4)预防为主,专兼结合。发挥企业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将日常工作、训练、演习、预防性安全检查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引导、鼓励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和发挥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各类矿山事故灾难的应对处置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新宁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矿山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安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公安局、劳动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交通局、民政局、监察局、总工会、电力公司、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县安监局,由安监局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全面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根据事故发生状况,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意见;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土地;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生畜和物资疏散工作;开展或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政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安排办公室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搞好信息收集和事故报告工作。
2.2.2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承办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指导、协调、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调度值班工作;负责联系协调县矿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协调成立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向县政府应急办、市安全监管局上报事故信息;向有关部门(机构)、事发地乡镇政府通报情况;提供指挥平台,跟踪事故救援进展情况,做好事故续报工作,传达事故救援工作意见;接收县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并负责督办落实;组织专家咨询,协调有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救援工作,组派工作组前往现场协助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
2.2.3指挥部成员单位
安全监管局:负责应急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
公安局:负责警戒保卫和交通紧急疏通工作。
国土资源局: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向调查组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
交通局:负责交通紧急疏通工作;负责调集运输车辆,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卫生局:负责医疗救护和检测检疫工作。
环保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的环保工作。
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和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负责现场施救、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2.2.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县矿山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抢险、救援、保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指挥现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结合相关预案,会同有关专家制定现场抢险、救援、保障、恢复方案,报县矿山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随时向县矿山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灾难事态进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2.3应急联动
根据需要,县矿山应急指挥部请求县政府协调社会应急资源,协商驻新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武警部队参与和配合开展矿山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