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㈠编制目的
规范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㈡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㈢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同心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⒈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⒉超出各专业应急救援组织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⒊需要同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㈣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分类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平战结合,专兼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组织和动员社区群众参与应对事故灾难的有效机制,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二、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㈠组织体系
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同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管委会)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同心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为同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同心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大队、医疗救护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及其他县、区的救援力量等。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㈡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及职责
同心县人民政府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公安局局长、交通局局长、卫生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局、发改局、人事劳动保障局、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教育文化体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与科技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与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广播电视局、畜牧局、检察院、编办、团县委、总工会、政府法制办、供电局、工商局、气象局、电信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消防大队、武警中队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以及各乡(镇、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乡(镇)长(主任)。
㈢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及职责
同心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日常管理机构。
主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主任:县公安局主管副局长
县交通局主管副局长
县卫生局主管副局长
值班电话:8022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