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极有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致使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遭受重大损失的工艺、材料、机械、设备,实施淘汰。也不得转让他人使用。
二、局属各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材料、机械、设备。
三、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材料、机械、设备的淘汰范围:
1、建设部发文公布的;
2、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文公布的;
3、省、市有关部门发文公布的;
4、施工单位自认为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材料、设备等。
四、各单位应及时收集国家明令公布淘汰的工艺、材料和设备名录,及时予以淘汰。
五、禁止购买、使用、出租劣质产品或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设施、施工机具及配件和材料。
六、各单位要加强监管,一经发现施工现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必须立即制止,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