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离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
(1) 凡从事高处作业的施工人员,都要参加岗前学习和培训教育,充分了解认识国家安全生产的政策,方针及有关操作规程;
(2) 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3) 掌握施工现场安全防范设施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备,必须在施工前认真检查,确认完好,佩戴好高空作业应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方能上岗操作;
(4) 高处作业及悬空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整,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中,拆下的物件及余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放或向下抛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5) 对高耸建筑物、应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与悬空高处作业,雨天,雪天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6) 作业时间需要临时拆除成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打设和拆除防护棚,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7) 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