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报,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综合防治措施。
(3)煤矿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4)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的泥石流、滑坡地段。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乡镇煤矿对此应作为安全检查的一个重点。
(5)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灌)入井下时,必须采取措施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对附近煤矿和小煤窑要制定防止互相联通从其他矿灌人矿井的措施。
(6)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变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7)矿井必须做好水害分析预报,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探水或接近积水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计划,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水眼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具体规定。
(8)在探水后掘进中,各班班组长必须在掘进工作面交接班时,交接清楚允许掘进的剩余距离,严禁超越。
掘到批准位置时,其最后0.5m停止放炮,用手镐采齐迎头,以利下次探水时,安全套管不致安设在被炮震松的煤岩层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