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降低非煤矿矿山企业突发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特编制本预案。
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大危险源辩识》、《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岳阳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一旦发生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降低财产损失,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点。
4、非煤矿山企业基本情况及危险因素
我县可能发生非煤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分为三类:
(1)砖用粘土类:我县共有砖厂50家,重点分布在长仑、城南、南湖3个地区,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类型为窑体坍塌、烟囱倒塌等。
(2)河道砂石采挖:我县共有砂石采挖工程船26艘,分布在县内湘江河段,可能发生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类型为沉、翻船、火灾等。
(3)露天麻石开采:我县共有麻石开采厂2家,集中在长康镇石板吴村,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类型为山体崩塌、火药爆炸等。
5、适用范围
在我县辖区内发生的非煤矿山企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6、启动标准
本预案分为一、二、三级响应,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启动相应响应预案。
(1)一级响应:发生一次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事故;
(2)二级响应:发生一次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事故;
(3)三级响应:发生一次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事故。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1、组织机构
(1)成立县非煤矿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在处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事故时,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成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挥部指挥长:湘阴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安全生产副主任、县安监局局长、县公安局局长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突发事件应对办公室(应急办)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应急办)、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
公安消防大队、县地方海事处、县国土局(矿产办)、县总工会、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电力局、县民政局、县劳动局、县建设局、县工业局、县监察局、县广电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2)成立现场指挥部:
在处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事故时,县应急指挥部在现场按响应等级成立现场指挥部。
一级响应: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
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县政府办(应急办)、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总工会、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地方海事处、县国土资源局、县电力局、县民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建设局、县工业局、县监察局、县广电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