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火工品库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储、运、用”三证齐全,看守警戒到位,制度健全落实,帐目清楚,帐物相符。物资和安质部门每月检查对帐一次。 2、涉爆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证后,持证上岗。不准非爆破人员动用爆炸物品。 3、爆破物品领用不准少于二人以上。 4、爆破作业前必须视周围环境具体情况,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准爆破作业。不准人员、机具设备在未撤出安全距离就进行爆破作业。 5、爆破物品领用出库后到退库前监炮员要做到“寸步不离”爆破物品。 6、不准未经监炮员同意就进行爆破施作。 7、不准非爆破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8、不准私设临时存放点。 9、不准将炸药、雷管混装。 10、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准在工作时间喝酒。 11、爆破作业实行三次鸣哨警戒。起爆前未做爆破警戒工作禁止起爆。警戒未解除前,不准人员、机械进入警戒区。 12、露天爆破周围必须设警戒区和警戒人员。 13、爆破后发现瞎炮、残药、雷管时,必须由爆破人员处理。 14、爆破物品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不准超药量爆破作业。 15、严格遵守公安部门的其他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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