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镇及道路的下列地点作业时,必须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招牌,白天用红色标志,晚间用红灯,根据需要设置防护围栏等设施和警戒人员,必要时请交通管理部门协管:
1、街巷拐角、道路转弯处、交叉路口;
2、有碍行人或车辆通行处;
3、在跨越道路架线、放缆需要车辆临时限行处;
4、架空光(电)缆接头处及两侧;
5、挖掘的坑、洞、沟处;
6、已经揭开盖的人(手)孔处;
7、跨越十字路口或在直行道路中央施工区域两侧。
二、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应随工作地点的变动而转移,作业完毕立即撤除。
三、凡需要阻断道路通行时,应事先取得当地有关单位和部门批准,并请求配合。
四、在铁路、桥梁或船只航行的河道附近施工时,应使用有关规定的标志,不得使用红旗和红灯等警示标志,以免引起误会造成事故。
五、施工作业区应防止一切非工作人员进入,严禁非作业人员接近和触碰下列工具与设施: 接续线缆的设备和材料、点燃和喷灯、照明灯、加热的焊锡、电热器具、有毒性的化工材料等。
1、揭开的人(手)孔井口、立杆吊架、立起的梯子和悬挂物。
2、接续线缆的设备和材料、点燃的喷灯、照明灯、加热的焊锡、电热器具、有毒性的化工材料等。
3、使用的绳索、滑车、紧线钳及其他料具。
4、使用的各种机械设备和电气工器具。
5、正在敷设或拆除的光(电)缆和电杆及附属设施等。
6、在道路和街道上挖沟、坑、洞,除需设置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外,必要时应搭设临时便桥,并设专人负责疏导车辆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