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办证
1.1《高处安全作业证》由项目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项目所在单位、作业单位应共同制订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办证人须按《高处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1.2项目负责人持《高处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作业安全措施、物资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作业负责人、作业执行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相关人员在《高处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1.3根据高处作业级别,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经当班班长或岗位安全卫士(小组长)、项目负责人确认签字后,将《高处安全作业证》交给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发布开始作业指令。
1.4《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叁份,项目负责人、作业负责人或作业执行人、监护人各一份,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存档。
1.5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1.6操作工正常操作、换照明灯泡、防腐保温结束后现场验收及紧急情况处理人员需高处作业的可以不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但必须系好安全带及其他安全措施;带压堵漏易燃易爆的设备管道时可不系安全带,但必须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
1.7高处行走时不能双手持物。
2 有效期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4 项目负责人和作业负责人
4.1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所在单位班组长以上人员,特级高处作业项目负责人由技术员以上人员担任;作业负责人必须是作业单位班组长以上人员;项目负责人可以同时担任作业负责人 。
4.2 项目负责人对作业负全面责任。
4.2.1负责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4.2.2必须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制订、督促落实安全措施。
4.2.3负责作业交出条件的合格。
4.2.4负责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4.2.5负责作业前安全措施、物资的检查落实、发布开始作业指令。
4.2.6负责作业过程的全面协调和监管。
4.2.7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问题,方可离开现场。
4.3作业负责人负责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并应坚守作业现场,若因故离开应临时指定他人代理其职责;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与项目负责人联系。
5 监护人
5.1 监护人由项目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及气防急救知识的人员担任。
5.2 监护人负责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并随时与设备内联系,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5.3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监护人不能同时担任作业执行人。
5.4必要时,也可由作业单位和项目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由施工单位和项目所在单位分别指派监护人。在生产区域内进行重大的危险项目施工或作业(如抽堵盲板、带压堵漏等),需申请安全中心配合监护的,由各事业部向安全中心提出,安全中心派气体防护人员进行监护。
5.5 在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检查现场, 确认无遗留问题后方可离开现场。
6 该程序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考核,从2007年3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