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的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公司所属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全员责任制,形成“职责明确、责任到人”的安全责任管理体系,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实施。
第四条 公司负责人是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责任,并定期向第一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履职情况;其他负责人承担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责任,研究、制定安全管理办法,组织进行安全检查,定期向第一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并通告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其他人员对安全管理负岗位责任。
第五条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履职尽责,带头宣传贯彻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应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有效监管,切实搞好安全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六条 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施工安全报监手续。
第七条 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安全工管理协议书》(附件一),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等,严格按《安全管理协议书》执行,执行过程中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及时补充完善。未按要求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的,不得进场施工。
第八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其中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各级人员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重点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保障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经过审批后实施,实施过程中不准随意更改。
第九条 施工现场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平面布置图,对道路、临时用电线路布置、仓库、加工车间作业场地、主要机械设备、办公地点、生活设施合理安排,布局应符合安全要求,现场设置安全宣传标语牌、安全警示牌。
第十条 建立健全安全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分析、部署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解决出现的安全管理问题,消除安全隐患。以每月安全生产会的形式,分析安全生产情况,落实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项目部每周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落实相关安全生产保证措施以及检查整改内容。
第十一条 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和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设立安全宣传活动日,利用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知识,提高职工安全生产自身保护意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新工人进场前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二条 各项工程在进行施工作业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在安排工程任务的同时,向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员认真履行检查、监督职责,切实保证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不流于形式,提高全体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三条 相关负责人组织制定、编制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各项安全检查,并保证制度的贯彻落实和相关安全措施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和安全隐患进行预测、预报、预防,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项目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注意了解安全生产和工人遵章守纪情况,发现违章及时纠正。专职安全员要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组织定期检查,查制度的落实,查设备完好,查安全设施,查操作行为,查安全“三宝”使用,查现场文明施工,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十五条 安全检查基本要求:
(一)每年组织一次安全联合大检查,主要检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安全技术、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对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现场要令其停工整顿,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工作,要针对暴露的事故苗头,重点查找事故隐患,对存在事故苗头的人和事要限期改正,并结合季节特点,开展防洪,防雷、防触电、防坍塌、防高处坠落等检查;
专职安全员每天不得少于二次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主要检查施工人员作业安全和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和因素,消除事故隐患
(二)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检查应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进行登记建档进行跟踪,作为整改的备查依据和安全动态分析的重要渠道;
(三)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高度重视,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按照“三定”(定人、定措施、定时间)进行整改,整改后应及时逐级反馈,经复查整改合格后进行销案;
第十六条 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置
(一)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或现场人员立即将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以口头、电话、短信等方式逐级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到公司负责人,并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抢救伤员,认真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公司负责人安排专人向当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不得隐瞒不报、不得谎报或迟报事故,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能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
(三)应对各类突发事故事故应急处置,按照相关《应急救援组织方案》执行。
第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情况(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五)事故现场已经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八条 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严肃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到举一反三。
第十九条 建立安全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安全文件、档案的收集归档,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XXXX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