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较大事故)查处工作进度,依法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及时落实事故责任和处理责任者,吸取事故教训,促进事故防范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的挂牌督办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安委会负责全区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办挂牌督办事项。
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较大事故查处督办事项,设区市安委会办公室综合承办本市较大事故查处督办事项,本级有关部门承办涉及职责范围内较大事故查处督办事项。
第四条 较大事故查处存在以下情形的,自治区安委会实行挂牌督办:
(一)较大事故发生后,设区市人民政府5日内未组成事故调查组,履行事故调查工作职责的;
(二)事故调查组未按规定时限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
(三)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时限内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
(四)有关部门未按政府批复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的;
(五)事故调查结论失实或者存在其他错误的。
第五条 自治区安委会挂牌督办较大事故查处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自治区安委会领导审定同意后,以自治区安委会名义向设区市人民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广西日报、自治区安监局网站等媒体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六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七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有关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办理督办事项。
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八条 在较大事故查处督办期间,设区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督办事项执行进度情况。
第九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按挂牌督办时限完成督办事项后,应当及时将完成情况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同时申请解除挂牌。
第十条 对有关市报送的较大事故查处结果,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认为达到要求的,由自治区安委会下达《解除挂牌通知书》,挂牌督办工作终结;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认为还不能达到要求的,在7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告知达不到要求事项,有关市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按要求完成督办事项。
第十一条 承办挂牌督办事项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报送虚假的执行结果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一般事故的挂牌督办,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
第十三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较大事故查处的督办,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