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大对安全隐患的检查整改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对安全隐患进行定期检查、经常性检查、专项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由安全管理员进行登记。
第四条 安全隐患登记的内容包括:发现安全隐患的时间、检查人、安全隐患具体部位及情况。登记后,检查人、被检查人签名。
第五条 对登记的安全隐患,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后,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安全保卫科,经复查合格后方能销案。未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对直接责任人处罚100元。
第六条 公司每月25日必须将安全检查的结果报安全保卫科备案。
第七条 安全保卫科建立全公司安全隐患台帐,以便随时掌握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
第八条 在年度公司年度(或季度)安全检查中,凡是不按要求对安全隐患进行登记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办公室。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5年1月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