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做好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凡在生产工作时间、生产区域内从事生产或工作时所发生的与生产相关的伤亡事故,必须按本制度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2.职工在生产或工作时间,于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简称伤亡事故),凡丧失劳动能力满一个工作日以上事故,应立即向调度室及安全部门汇报。
3.伤亡事故由下列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分析处理:
⑴一般轻伤事故由队负责人在事故后24小时会同安全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事故报单位安全部门备案。
⑵重伤事故、多人事故(指一次同时伤及3人以上含3人的轻伤事故)、重大未遂事故,由单位安监部门组织项目部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事故报告于三天内报分公司。
⑶死亡事故(指死亡一人或一次事故重伤3人以上),由事故发生单位向分公司信息调度中心及安全部门汇报,保护好事故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分析,制定预防措施。
⑷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件,有条件的可以拍照及录象。
⑸必须以较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分公司安全质量部、信息调度中心报告。
⑹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十五天内向上级提出调查分析报告书。
4.伤亡事故月报于次月三日前报告,伤亡事故年报以月报表格式填写,于次年元月三日前报分公司安全质量部。
5.项目经理要对事故登记、统计的准确性负责,发现有隐瞒不报或迟报虚报现象,则追究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