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
为维护公司网络安全,保障信息安全,保证公司网络系统的畅通,有效防止病毒入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网络系统管理。
第三条 职责
1、技术开发部负责公司网络系统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系统维护,制定相关制度并参加检查。
2、办公室、安质部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抽查网络内设备安全状态,发现隐患及时予以纠正。
3、各部门负责落实网络安全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网络安全管理范围
网络安全管理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物理层、网络层、平台安全,物理层包括环境安全和设备安全、网络层安全包含网络边界安全、平台安全包括系统层安全和应用层安全。
第五条 机房安全
1、公司网络机房是网络系统的核心。除技术部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
2、技术部的管理人员不准在主机房内会客或带无关人员进入。
3、未经许可,不得动用机房内设施。
第六条 机房工作人员进入机房必须遵守相关工作制度和条例,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宜,每天上、下班前须检查设备电源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离开。
第七条 为防止磁化记录的破坏,机房内不准使用磁化杯、收音机等产生磁场的物体。
第八条 机房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九条 机房温度要保持温度在20±5摄氏度,相对湿度在70%±5%。
第十条 做好机房和设备的卫生清扫工作,定期对设备进行除尘,保证机房和设备卫生、整洁。
第十一条 机房设备必须符合防雷、防静电规定的措施,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处理,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的电源须是接地的电源。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认真履行机房值班制度,做好防火、防水、防盗等工作。
第十三条 机房电源不可以随意断开,对重要设备必须提供双套电源。并配备UPS电源供电。公司办公楼如长时间停电须通知技术部,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并指明电源恢复时间。
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网络系统的主设备是连续运行的,技术部每天必须安排专职值班人员。
第十五条 负责监视、检查网络系统运行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如电源、空调等)的工作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技术部领导报告,遇有紧急情况,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负责填写系统运行(操作)日志,并将当日发生的重大事件填写在相关的记录本上。负责对必要的数据进行备份操作。
第十七条 负责保持机房的卫生及对温度、湿度的调整,负责监视并制止违章操作及无关人员的操作。
第十八条 不准带电拔插计算机及各种设备的信号连线。不准带电拔插计算机及各种设备。不准随意移动各种网络设备,确需移动的要经技术部领导同意。
第十九条 在维护与检修计算机及设备时,打开机箱外壳前须先关闭电源并释放掉自身所带静电。
网络层安全
第二十条 公司网络与信息系统中,在网络边界和对外出口处必须配置网络防火墙。
第二十一条 未实施网络安全管理措施的计算机设备禁止与外网相连。
第二十二条 任何接入网络区域中的网络安全设备,必须使用经过国家有关安全部门认证的网络安全产品。
第二十三条 在计算机联入公司网络之后,禁止再以其他任何方式(如拨号上网、ISDN、ADSL等)与外网相连。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公司内部网路应当根据应用功能不同的要求,必须进行网络分段管理,以防止通过局域网“包广播”方式恶意收集网络的信息。
系统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载互联网上任何未经确认其安全性的软件,严禁使用盗版软件及游戏软件。
第二十六条 密码管理:密码的编码必须采用尽可能长并不易猜测的字符串,不能通过电子邮件等明文方式传送传输,密码必须定期更新。
第二十七条 普通系统用户: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禁止与其他人员共享账号和密码;禁止运行网络监听工具或其他黑客工具;禁止查阅别人的文件。
第二十八条 系统管理员:不得随意在系统中增加账号,随意修改权限,未经技术开发部领导许可,严禁委托他人行使管理员权利。
第二十九条 外来软盘或光盘须在未联网的单机上检查病毒,确认无毒后方可上网使用。私自使用造成病毒侵害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条 网络系统的所有软件均不准私自拷贝出来赠送其它单位或个人,违者将严肃处理。
系统应用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实行专人负责检测病毒,定期进行检查,配备相应的实时病毒检测工具。
第三十二条 严禁随意使用软盘和U盘等存储介质,如工作需要,须经过病毒检测方可使用。
第三十三条 严禁以任何途径和媒体传播计算机病毒,对于传播和感染计算机病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处分。制造病毒或修改病毒程序制成者,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发现病毒,应及时对感染病毒的设备进行隔离,情况严重时报相关部门并及时妥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实时进行防病毒监控,做好防病毒软件和病毒代码的智能升级。
第三十六条 应当注意保护网络数据信息的安全,对于存储在数据库中的关键数据以及关键的应用系统应作数据备份。
第三十七条 附则
1、本制度解释权属安质部。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