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危害(尘毒)的安全管理,改善工业生产中的劳动环境和控制及清除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危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预防职业危害(尘毒)工作必须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部、省有关规定。
条三条防止粉尘危害必须坚持“茶、水、密、风、护、管、教、查”八字方针。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队属各二级单位和外企租用本队厂房的企业。
第五条队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责任制。队法人责任人对单位的职业危害(尘毒)
第五条队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队法人责任人要对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尘毒)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负责主管这项工作。
第六条队的安全部门是职业危害(尘毒)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防尘防毒工作计划、指导、督促、检查生产部门,落实执行各项防尘、防毒措施。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班组长负责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并根据生产规模大小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防尘防毒措施。
第八条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各二级单位必须执行“三同时”。
第十条各种职业危害作业必须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队必须按有关规定发给作业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必须坚持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新参加粉尘作业的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条件者方可能上岗工作。
第十三条从事尘毒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第十四条队必须加强对从事尘毒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五条队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尘毒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的尘毒测定结果告诉作业人员,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落实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