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为了贯彻国家和电力部门相关规程制度,保证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事故,是指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第3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全事故调查,但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4条 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5条 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6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工程项目部或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保护现场。
第7条 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7.1立即将所发生安全事故情况,报告上级领导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7.2 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级领导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8条 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8.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8.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8.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8.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5事故报告单位。
第9条 公司安委会得知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收集证据的工作。
第10条? 公司安委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安全事故现场勘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