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集美区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科学、有序、高效地进行,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重特大事故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经济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密切配合,科学有效的应急救援原则,迅速组织应急救援,把人员伤亡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2、各成员单位在区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履行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3、实行企业、区级、市级分级响应,三级联动,协调一致。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厦门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和《厦门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非煤矿山的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露天采石、采土、采砂、地热和矿泉水开采等非煤矿山企业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适用本预案。
二、预案启动条件
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煤矿山事故,启动本预案。
(一)一次发生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9人以下生命安全的事故;
(二)一次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
(三)一次造成死亡30人以上(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特大事故。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处理组织机构与职责
1、成立区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安全生产副区长任组长,负责事故应急处理的协调工作。区政府办公室主任、集美公安分局局长、市国土资源局与房产管理局集美分局局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分别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集美分局、集美公安分局、区交通局、集美消防大队、集美交警大队、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二分局、集美环保分局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办),办公地点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员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集美分局工作人员共同组成。
2、区非煤矿山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事故应急处理的协调工作。区非煤矿山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和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
3、各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应急处理小组;矿山规模较小,则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由矿长直接领导。矿山企业应编制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区应急处置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