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以下简称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应急处置能力;及时、科学、有效地响应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保护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66号令);
(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
(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8)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11)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8]72号);
(12)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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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指导地方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编制相应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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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应急预案体系
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分为四级、三类。四级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级、省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级、市县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级和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级;三类是: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框图,见图1。
图1 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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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应急工作原则
(1)属地为主原则:充分利用国家和当地事故应急救援各种资源,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挥各地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急机构作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分级响应原则:各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民爆生产销售企业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事故大小、危害程度并依据反应快捷、救援有效的要求,实施分级响应,开展应急救援。
(3)科学规范原则:应急预案的制定,要经过危险因素辨识、事故类型与风险分析、危险源评估、应急救援措施制定和专家评审等过程,力求形成科学、规范、实用、有效的应急预案。
(4)平战结合原则:应急预案实施后,应定期组织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以确保其内容和措施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应保证应急机构及人员、装备处于备防状态,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快速、有效地投入应急相关工作。
2 危险性分析
民用爆炸物品具有易燃易爆危险属性,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风险有:
(1)爆炸
民用爆炸物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爆炸事故。
(2)燃烧
民用爆炸物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燃烧事故。
(3)急性中毒
民用爆炸物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可能造成急性中毒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其他伤亡事故。
3 应急管理机构和职责
3.1 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构
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民爆行业应急管理机构、省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市县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急管理机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急管理机构。
各级民爆行业应急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和相关责任分级负责,分别与国家、地方相应机构和部门衔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构设置框图,见图2。
3.2 工业和信息化部民爆行业应急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并作为民爆行业应急管理机构,成员单位包括办公厅、运行监测协调局、安全生产司等相关司局。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分管副部长、总工程师担任。